台灣大違公平法 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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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公平會十一日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大哥大在一0七年間有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的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因而開罰五十萬元。
 台灣大哥大在一0七年七月間,透過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千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八十五股份,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公平會認為,已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結合型態且達申報門檻。
 此外,富邦媒體公司年報也揭示台灣大哥大為合併公司所歸屬的最終控制者等相關資料,公平會依據上述資訊認為,台灣大哥大得透過大富媒體公司間接對富邦媒體公司的業務經營、人事任免有實質控制力。
 公平會指出,台灣大哥大一0六年於行動寬頻服務市場的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而參與結合的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四百億元,且有兩事業於境內的銷售金額超過二十億元,達到申報門檻;台灣大哥大依規定應於結合前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卻未依法提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因此決議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