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留土地債 依遺產贈與稅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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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一件遺產稅案件,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產生的債務,要依照何種稅基的規定有爭議,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十四日裁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其價值計算應直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即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陳姓男子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間死亡,留有三筆遺產,其中一筆是台北市信義區土地應有部分的十分之三。但陳妻不滿國稅局追徵土地轉移稅金時,以市場價值計算,因此提行政訴訟抗稅。
 但對於陳男生前出售該土地所生移轉土地所有權的持分債務,其稅基量化標準,究竟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還是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之?產生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的裁判法律見解有歧異,因此提案大法庭。
 大法庭曾於一月十七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於昨日作出裁定,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是被繼承人移轉其所有土地應有部分債務時,其價值計算,應直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即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