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如何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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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井區廖小姐問:我於民國九十八年間離婚,和前夫約定四歲女兒由我擔任監護權人,且約明前夫得隨時探視女兒。惟前夫於離婚後,行方不明,未曾探視女兒,亦未給付任何女兒之扶養費,迄今,已十餘年,女兒也已十五歲。我想把女兒姓氏變更為母姓「廖」,請問應如何辦理?

 答:按依我國民法規定,縱使廖小姐有女兒之監護權,但於子女未成年前變更子女姓氏,仍需得父母雙方書面簽字同意。此案因十五歲未成年女兒之父親行蹤不明,廖小姐應無法和女兒之父親以書面約定方式來變更女兒姓氏為母姓。
 廖小姐雖無法以書面約定方式達成變更女兒姓氏,但民法第一0五九條第五項第四款規定: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所以,廖小姐得舉出相關事證,證明女兒之父親自離婚後即行方不明,除未曾探視女兒外,亦未給付女兒之任何扶養費,迄今已十餘年,父親並未盡到為人父之保護教養義務。且女兒長期與父親均無接觸,感情疏離,對於自己之姓氏缺乏認同感,如女兒繼續從父姓,實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全發展。又廖小姐之女兒已十五歲,當有足夠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的意義,不會因姓氏而使其對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尊重其主觀意願與選擇而從母姓,得援依民法第一0五九條第五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女兒之姓氏為母姓「廖」。
 變更子女姓氏還另外有一個方法,即廖小姐之女兒可以在成年後,得自主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以一次為限。
 子女姓氏雖有變更,但仍不改彼此間之父母子女關係,故姓氏和繼承是沒有關係的。簡言之,子女不會因變更從母姓後,就分不到父親的遺產;相同的,子女並不會因變更從母姓後,就無需依民法規定繼承父親的債務。附此說明。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