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以下幼童可進投票所 修正草案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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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六歲以下幼童可否進入投票所的議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十二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六歲以下幼童可以進入投票所,立委指出,該修法將可解決父母與照顧者在育兒與行使公民權利的兩難。
 家長過去若帶六歲以下幼兒前往投票,卻無法帶幼童進入投票所,導致父母或是照顧者的困擾,各界都曾推動修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法條的修正草案等共四案,針對六歲幼兒可隨同進入投票所獲初審通過。
 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裁示,審查的草案雖有共識,但修正文字牽涉到「公職人員」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其他的條文一併連動要修改,因此修正草案通過後,將送交黨團協商,期間委員會也可提案,等其他法條同步修正後再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此外,昨日的修法也將身心障礙投票者可協助或代投的資格由「家屬」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並增列投票所應選擇無障礙場地條文,更符合身心障礙選舉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