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跑三千公尺警半身不遂國賠一千七百多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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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前新分駐所林姓員警,九年前在職時參加常年訓練三千公尺跑步測驗時半途昏倒,雖撿回一命,但造成言語失能、半身不遂的後遺症,與妻小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最高法院認定警方有延誤送醫急救的疏失,十三日判決港警總隊應賠償一千七百四十九萬餘元確定。
 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許,當時四十六歲的林員進行跑步測試,但不到一千公尺突昏迷倒地,雖經送醫急救,但經過一年多治療後,仍因腦病變致半身不遂、生活無法自理。
 林員與妻小主張,港警總隊未依規定在現場預備醫護人員與救護車,以警車送醫,致運送過程無法施救,延誤搶救黃金時間,到醫院時一度沒心跳,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警方怠於職務,與病況有因果關係,提出國賠訴訟。
 一審基隆地院函詢台灣急診醫學會、基隆醫院,認定林員是因心臟缺氧導致大腦缺氧衍生後遺症,即使現場備有救護車與醫護人員、案發後立即急救、送醫,發生腦缺氧的機會仍很高,急救只能降低後遺症,難證警方疏失與後遺症有因果關係,判林家敗訴。
 二審高等法院指出,缺氧性腦病變的嚴重程度,取決於腦部缺氧時間的長短,越早對腦部供氧,腦損傷與死亡的風險越低,當患者發生突然心跳停止,應在四分鐘內急救。
 高院認為,警方測驗時未依規定備妥救護車與醫護人員,致林員無法在四分鐘內施以心肺復甦術等急救,造成他腦部八至十六分鐘未獲供氧,致嚴重缺氧性腦病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