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罷免被罷免可收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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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建立罷免活動經費募集機制,內政部十八日於部務會報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增列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於領銜人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收受政治獻金,同時強化相關管理規範,使政治獻金能清楚呈現,公開透明。
 內政部昨日指出,依照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可以收受罷免活動的政治獻金,但罷免活動主要是以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為核心,因此修法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比照擬參選人,也可募資。
 為避免有心人士濫以罷免名義收受捐贈,此次修法特別規定須在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完成第一階段徵求一定人數的提議,並經選舉委員會查對通過後,於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才能收受政治獻金。
 若罷免案經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宣告不成立或公告停止辦理者,則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將剩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
 內政部表示,過去曾發生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因未經具推薦資格的政黨提名,或提名後經該政黨廢止,且未申請為被連署人,或未完成連署等情事,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卻仍可持續收受政治獻金的不合理情形。
 因此,這次修法也明定有這種情事時,即應該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依限申報會計報告書,及將剩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