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次酒駕前科 男再犯兩案判囚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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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前有十一次酒駕的黃姓男子,仍不知悔悟,先後於今年四月二十一日、四月二十六日涉嫌酒後騎機車上路,遭警查獲,彰化地院七日審結,認其未能記取教訓,依累犯加重其刑,兩罪判應執行二年六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黃男今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下午在一處工地飲酒後,同日下午四點四十分許,騎機車上路,同日下午五點多,途經大村鄉南勢巷與大仁路口,因行車左右搖晃,為警攔查,發現其有明顯酒味,而測得酒測值為零點八五毫克。
 黃男又於四月二十六日飲酒後,騎機車上路,上午九點許,行經大村鄉南勢巷與二抱路口,因臉部潮紅,為警攔查,測得酒測值零點九六毫克。
 判決書說,被告前有八件不能安全駕駛案經法院判刑,已執行完畢,另有三件也被判刑。竟未能記取教訓,反再犯本案,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因此審酌一切情狀後,認本件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處。
 法院審酌被告已有十一次同類型之公共危險前科,猶無視於酒後駕車肇事危險性高,且係政府嚴令禁止之行為,仍酒後騎機車上路,顯已危及一般用路人之安全,再考量其犯後坦承,兩罪應分論併罰,累犯,各處一年六月徒刑,應執行二年六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