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國道上任意朝他車開BB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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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區曾先生問:上禮拜跟家人北上旅遊,原本行駛在最外側車道,突然後面的大型貨櫃車輛對我的車閃大燈,當時覺得不以為意繼續在原線道行駛,沒多久後方大型車輛又按鳴喇叭,我就改到中線車道行駛,後方大型車就馬上經過我車的右側,持一把類似BB槍朝我駕駛的車輛射擊完就揚長而去。後來,我在最近的交流道下車檢查並報警處理,經警察通知大型車駕駛到案,供稱當時是不滿我所駕駛的車輛擋在前方影響超車才會射擊BB槍,然而,對方做法竟完全沒有任何刑事責任嗎?

 答:此案例可能會成立《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成立上開法律要件為「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往來的車輛都是較為高速行駛,如果有人持BB槍朝他人駕駛車輛射擊小鋼珠,都可以想向被射擊的駕駛人因為本人或其乘客受到驚嚇,非常容易造成在高速失控,甚至追撞他車或護欄造成高速公路上的連環追撞,增加交通事故發生,並會造成用路人傷亡之危險性,倘後方車輛僅因嫌前方車速太慢而開槍射擊小鋼珠,法律上會認為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故意,可能成立上開罪名。
 另外,若射擊小鋼珠造成他人車輛玻璃或車門等處有凹洞、凹損或破裂,這種情形通常是已經達到不堪使用或是已喪失美觀效用之程度,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罪。又倘造成人員受傷,另外可能構成《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與上面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不同點在於,如果最後大型車駕駛有與小客車和解,不論是毀損或過失傷害都可以撤回,但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仍須提起公訴求處緩刑,或是給予緩起訴機會。
 所以,行車國道凡事謹慎小心,應三思而後行,千萬不要為了一時情緒上發洩,任意持BB槍射人或車,可能會因而跑法院吃上官司,實在不划算。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