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師猥褻3國中男 判3年2月 中度智障男性侵12歲女網友 判1年10月

552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羅姓男老師之前於南市某補習班任教,去年二至六月間,於補習班教室、樓梯間等處,對三名男國中生伸出狼爪,出手柔摸胸部、下體,甚至強行脫下學生褲子猥褻,三名學生出面指認後家長憤而提告性騷及猥褻。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分別判處拘役一二0日、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酌,羅為補習班教師,明知學童未滿十四歲,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性行為的認識程度及自主能力尚未臻至成熟,思慮也未及成年人周詳,竟為滿足個人私慾,利用學生對教師的信任、尊重,對學童猥褻、性交及性騷擾,行為實非為人師表所應當,依法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一二0日拘役,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中度智障的林姓男子一0九年一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十二歲的女童小燕,同月廿六日在友人陪同下,從雲林到台南柳營與小燕見面。小燕母親帶兩人返回住處,更讓兩人在家中留宿,不料林男卻與女兒發生關係,氣得報警提告。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妨害性自主判處林一年十月。
 廿多歲的林男與女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今年一月廿六日晚間,林在好友王男陪伴下,從雲林搭火車南下與小燕見面,小燕母親也熱情的帶著林男與王男至柳營住處。
 廿七日凌晨一時許,小燕母親進入房間查看時,王男已熟睡,特別叮囑小燕趕緊睡覺,但千萬不能與兩男同睡。未料小燕母親一離去,林男竟與年僅十二歲的小燕發生關係,廿七日上午小燕父親打開房門,看見三人同床共枕,女兒更與林男發生關係,氣得報警。
 台南地院指出,林男於犯案時業已成年且年長女方十餘歲,雖雙方認識不深,但應知女方年齡尚幼,智識程度、生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卻為逞其一己私慾與女童發生關係,實有不當。台南地院審酌林男具智能障礙,衝動控制力不佳,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悟等,依妨害性自主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判處林一年十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