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籍尋芳客戴套大鬧旅社 旅館業者被判二月刑上訴二審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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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余姓女子於雲林經營斗六旅社,卻提供場所並媒合性交易,一0五年五月間一名菲籍尋芳客因與小姐消費糾紛大鬧旅社,警方接獲通報循線上門,意外查獲旅社媒合性交易,即將余女依妨害風化法辦,余一審遭判二月,惟余女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經查認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
 一0五年五月,菲籍男子諾基(化名)行經余女經營之旅社,坐在門口的余女向其拉客,得知旅社內可尋芳後,諾基遂與余女談妥廿分鐘一千二進行性交易,並讓諾基入內選小姐「辦事」。不料韶光匆匆,待小姐洗完澡、調情後,諾基才剛戴上保險套讓小姐口交沒多久,小姐就以時間到為由離開,諾基因不滿「服務不周」憤而大鬧旅館。
 余女擔心鬧事,立即報警協助,未料警方到場發現諾基下身赤裸,還戴者保險套,登時起移,立將該保險套扣留後送驗。經傳喚通譯協助訊問,得知旅社內媒合並容留小姐與男客性交易,立即依妨害風化罪嫌將余女法辦,一審依圖利容留性交罪判處余有期徒刑兩月,緩刑兩年並繳交公益金一萬元。
 余女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余女辯稱,該小姐是其房客,平時住在旅館三樓,當日聽到諾基的房間內傳出爭吵前往查看,諾基一直要她「還錢」,並不知道兩人有性交易等。然而經查發現余女在稍早一時許,在旅社媒介、容留小姐向諾基收取對價一千兩百元進行性交易,且經參酌諾基、小姐等人證詞,認余確實在場,並接洽性交易。
 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余女事後一再飾詞卸責浪費司法資源,毫無悔意。經查認本件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