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衛生局長不倫案 判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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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衛生局長陳怡(如圖)與鄭姓女秘書兩人被判連帶賠付五十萬元給鄭女前夫。(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地方法院審結台南市前衛生局長陳怡與女秘書不倫關係案,法官依汽車內行車紀錄器所錄得的鹹濕對話證據,認定陳的行為確實已達破壞他人婚姻的程度,判決陳及女秘書兩人要連帶賠付五十萬元。
 鄭姓女秘書的曾姓前夫指控,前妻自二0一六年間起開始對他不理不睬、冷眼相待,後在鄭女用車之行車紀錄器發現,鄭女於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晚間開車載陳怡外出,車子停在台八十六號東西快速道路橋下便道,兩人閒話家常後,談話內容愈說愈露骨、對話鹹濕,沒多久後車內隱約傳出呻吟聲,期間兩人對話及聲響全遭行車記錄器側錄,成為呈堂證物。二0一八年三月曾男與鄭女協議離婚,並以家庭被破壞及配偶法益遭侵害為由,對陳及前妻兩人連帶求償兩百萬元。
 陳怡辯稱曾男以妨害秘密手段違法取得錄音,不得援用該證據,且經勘驗行車紀錄器光碟,僅有鄭女聲音,並無陳聲音等語;鄭女也否認其與陳怡有婚外情,且無違反與曾男婚姻關係之情事。
 地院認為,行車紀錄器錄音並非竊錄,不算違法取證,曾男與鄭女婚姻關係存續中,應認汽車為兩人共同使用,曾男取得行車紀錄器音訊檔難認違法,且妨害婚姻行為常以隱密方式進行,曾男以平和方式取得該錄音檔,應認該錄音得作為證據。依卷內證據,認雖無具體證據證明鄭女在車內發出之聲音,係因二人性行為等所發出之聲音,但二人當時應有為逾越一般社交之不正常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狀態,曾男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連帶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