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指社工爭議案違法兩項已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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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針對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涉社工勞動權益案,高雄市勞工局昨天表示,該案工資未於約定發薪日發給,涉及違反勞基法第23條第1項,部分勞工出勤紀錄未依法保存5年違反第30條第5項,已依法裁處。
 晚晴協會所屬社工因於10月16日遭協會告知解僱並被要求簽署自願離職切結書爭議,向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社工同時主張協會應依法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外,並應給付10月份工資、車資補貼及年終獎金等訴求。
 勞工局即於十月十七日上午會同社會局入場進行勞動檢查以釐清終止契約事由爭議,並已排定調解時間,後續將全力協助社工爭取權益。並於十月二十日,再次會同社會局至晚晴協會就該名社工終止契約事由、資遣費、預告工資計算及離職交接事宜予以協助釐清,並責成晚晴協會於該名社工十月二十四日前完成服務個案交接資料後,應依法給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