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財產不實 營建署前分署長洪嘉宏抗罰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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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營建署前城鄉發展分署長洪嘉宏涉未申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共計隱匿漏報財產逾五千萬元,遭法務部裁罰四百萬元,洪嘉宏不服抗罰。法院日前認定開罰有理,判洪嘉宏敗訴,洪嘉宏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洪嘉宏於一0三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一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一0三年度公職人員定期財產申報,經法務部審認其就應申報財產,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二筆房產(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價值新台幣四千八百三十四萬元以及漏報妻子二筆保單,價值二百八十萬多元。
 洪嘉宏主張,預售屋雖交易總價二千六百九十四萬多元,但應以申報基準日已委由他人匯付給建商價金二百九十萬元計算,成屋房地當初交易總價額雖為二千一百四十萬多元,但截至申報基準日為止,仍有房貸一千六百三十四萬多元未繳,應只能以已繳付的房貸五百零五萬多元計算。
 法院認定,預售屋交易關係中,建商依約完成建物建造並移轉建造完成建物之所有權的債權,這項債權的價值就是巿場上的交易價值,應以總價二千六百九十四萬多元計算;成屋房地這類財產,在巿場上的經濟價值,就是以交易價格二千一百四十萬多元計算,貸款未還部分,則應依財產申報法另為債務申報,洪嘉宏主張不可採,可見這二筆房產安排的交易,顯示洪嘉宏有故意隱匿申報財產的意圖。
 法院指出,洪妻保單部分,洪嘉宏顯然也有故意申報財產不實;法務部依處罰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四百萬元」,開罰四百萬元,並無違誤,也沒有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洪嘉宏主張無理由,判洪嘉宏敗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