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條文刪除 累犯得不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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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行政院會十七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通姦罪及其相關條文,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同時修正累犯得不加重之規定,以維憲政體制。
 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法條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為配合完備法律,行政院會昨日通過刪除刑法第二三九條條文,和修正與第二三九條相關的第二四五條;刪除通姦罪及其告訴乃論等規定,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另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規定「刑法第二三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此條因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經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
 院會也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修正草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去年大法官會議公布釋字第七七五號,認定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行政院會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累犯原則加重其刑,但竊盜、侵占、詐欺、贓物等,未來得視情節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法務部表示,修法後「累犯」部分原則要加重法定刑至二分之一,但例外兩種情形得不加重。第一種情形是因再犯而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過苛的情形。
 第二種情形是再犯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如竊盜、侵占、詐欺、贓物情節若過苛,例如收受友人偷來使用經年的腳踏車,此收受贓物情節若有過苛,也可例外不加重刑度。
 至於酒駕累犯是否符合不加重其刑要件,法務部表示,還是要看是否符合刑法六十一條規定相關要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