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轉彎前未打方向燈 舊法裁罰遭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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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張姓男子於去年八月間騎機車行經中正路與康樂街口,因轉彎未使用方向燈遭人檢舉,然而張男因未收到裁決書逾期未繳納罰鍰,遭南市府交通局裁罰一千兩百元並記一點懲處,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南地院審理認張觸犯之違規於今年五月已修正,交通局未從輕從新裁罰,撤銷處分。

八月十四日晚間,張男騎機車行經中西區中正路與康樂街口,因轉彎未使用方向燈,遭到民眾檢舉,警二分局獲報依法製單舉發,然而該案裁決單卻於同年九月五日送至該車籍位於嘉義之通信地址。張男直至今年五月十二日,才至郵局領件才得知處分。

張男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如違規遭罰是天經地義,但裁決書所載違規事實跟舉發法條完全不符,也未見到所謂的違規事實證明。不知為何,裁決書寄到非戶籍地,且違規時間是去年八月,裁決日期卻是今年五月,依法已超過裁罰時間。

南市府交通局指出,該案檢舉有警方檢附民眾檢舉錄影佐證,張男曾到台南監理站申請新增該嘉義地址。去年九月間依法將通知單送達該址,惟無人受領。

台南地院審酌後,認張確於該時地違規,舉發單位的舉發程序合法,且有檢舉光碟佐證。惟是時張違規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已在去年五月廿二日刪除「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行為型態,交通局裁處時未依行政罰法從輕不予裁罰,實有違誤,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