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琪三詐獲利小 輕判6月

678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少年時曾替前總統陳水扁算塔羅牌的詐騙累犯黃琪(本名黃照岡),四年前犯下詐騙證券商期貨交易手續費、謊稱國泰集團成員試駕名車,及冒名租屋等三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男犯案實質獲利微小、企業損害也微乎其微,二十四日輕判六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合議庭指出,黃琪的犯案動機是要討好其周姓男友,實質的獲利微小,對受害企業的經濟損害微乎其微,且黃琪已認罪賠償。合議庭認為,企業會受騙也與本身「討好權貴的價值扭曲商業現象」、查證不足有關。

黃琪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間,自稱是銀行投資教父宋學仁的秘書,打電話到凱基商業銀行董事長室,佯稱要幫宋代操期貨,向證券商要求手續費折扣,券商誤信給他手續費優惠,黃琪因股票交易,獲得不法利益一萬九千五百多元。

同年月間,黃琪假冒國泰集團千金蔡佳玲名義,以購車為由致電台灣奧迪汽車公司,要求安排「A8」車款試乘,並以電子信箱寄件人「國泰金控Fendi Tsai」,寄信給奧迪行銷處長聯繫購車事宜。對方誤認是蔡女本人,轉知經銷商經理協助,於同年八月一日提供黃琪貴賓購車及試車服務,直到同年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他才還車,無償用車將近十一天,不法利益二萬九千多元。

此外,黃琪為承租新北市板橋區的房屋,未經周姓前男友的同意,於一0五年八月間,擅自冒用周男名義,在房屋租賃契約書簽名。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黃琪有罪,依兩個詐欺罪將各判刑十月、八月,訂應執行刑一年二月;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