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車前後裝行車紀錄器 肇責易釐清

812

東區陳小姐問:我騎機車在路上和另一輛機車發生擦撞,二人都受了點傷,事後警察調了現場附近的監視器畫面,說我們二人騎乘機車併行未保持安全間隔,二人都有過失。但發生車禍當時我真的沒有看到對方的機車,對方從我車子右後方衝上來,看到時就已經撞上了,我這樣也會有過失嗎?

 

答:汽車(含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有明文。因此,對於二車車身側邊發生撞擊而肇事的擦撞事故,如果沒有現場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的畫面證明,就沒有辦法探究二車之間是否有併行一段時間才發生擦撞的事實。實務上,大部分都會以駕駛人違反二車未保持安全間隔的規定為由,認為雙方均有肇事責任。其實肇事車輛擦撞前,如果沒有併行一段時間的事實,往往只會有一方有肇事責任;實務上各打五十大板的認定,是違反罪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的,但現今實務上多半為如此判決,亦為不爭的事實。

因此車輛加裝行車紀錄器就變的非常重要,因為不是每個地方都有監視器,而且現場監視器畫面保存時間通常很短,稍一遲疑可能就被覆蓋。此外,現場監視器鏡頭多半為廣角鏡,遠距離的畫面無法呈現出立體感,往往拍不清楚二車發生擦撞前究竟是併行抑或一前一後。車輛只能靠自行加裝行車紀錄器自保,而且最好連車輛後方也加裝,因為這樣才能證明對方車輛,是由後側方追撞上來,並無實際併行的事實,這是前方行車紀錄器無法攝得的畫面。

本件陳小姐是否有過失,端看員警調得的監視器畫面是否能顯示對方的車輛確實是由陳小姐機車的後方追撞上來,如為肯定,將來法院的判決可能會對陳小姐做比較有利的認定。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