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 拋棄繼承還是可以請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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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來函問:我的朋友「小花」上有父母,她結婚多年至今膝下無子,某日見鄰居英年早逝,感嘆人生無常,認為應該提早規劃身後事,而購買人壽保險,並於受益人欄位勾選為法定繼承人。數年後小花死亡,因小花有負債,所以其配偶阿雄及小花的父母均拋棄繼承,請問何人可領取小花的人壽保險保險金?

 

答: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卅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小花在締約及保險事故發生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故小花之法定繼承人應為其配偶阿雄及小花之父母,因此本件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應得特定為配偶阿雄、小花父母親三人,故配偶阿雄及小花父母親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小花人壽保險之保險金。

而然,阿雄及小花的父母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符合法定繼承人之身分,依保險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確認受益人之方法,屬「類名指定」,且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小花在指定受益人時,法定繼承人之受益權已確定,屬受益人之固有權,不因拋棄繼承而溯及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身分之影響。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保險上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係依所約定之法定繼承人而加以特定,至於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情事,與其受益人之身分無關,故其雖曾為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其具有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地位。」亦採此見解,故縱使阿雄及小花之父母均拋棄繼承,仍符合法定繼承人之身分,得為本件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小花就人壽保險已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故該保險金並非小花之遺產,該保險金之分配自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配偶分得二分之一,父母各分得四分之一為分配,因保險金屬於受益人之固有權,因此阿雄和小花之父母應平均分配保險金,即每人可分得三分之一。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