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原完整標示 消費者選購食在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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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衛生局對食品業者製售食品未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會開罰。(衛生局提供)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有關市售食品外包裝標示未完整揭露過敏原資訊。衛生局長徐迺維說,食品業者製售食品務必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祭出罰鍰。

衛生局表示,衛生福利部已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去年七月一日起產製之包裝食品,強制標示項目由原先的六項調整為十一項。

徐迺維再次重申,食品業者製售食品務必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則處以四萬元至四百萬元罰鍰,不符規定產品並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衛生局表示,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也可以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