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射潘孟安外遇 判賠60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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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屏東縣七年前舉行縣長選舉期間,國民黨被控透過文宣影射民進黨縣長候選人潘孟安與議員林郁虹有不正常交往,時任的屏東縣黨部主委張雅屏及國民黨遭提訟求償。一、二審均判張女、國民黨應連帶賠償林女六十萬元及登報道歉,最高法院二十六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林郁虹指控,張雅屏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上旬,囑託娜魯灣協會秘書長廖柏哖到屏東市民生路郵局寄送九百五十份文宣給國民黨黨員,十月底再請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人員印製十萬六千份文宣散發,甚至登報宣傳。

林女認為,相關文宣內容為影射潘孟安與女子有不當交往,決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張雅屏、國民黨答辯指出,製作文宣前已經廣泛訪查地方人士,指潘孟安與林郁虹在內多名女性有緋聞,已善盡查證義務,縱使無法證明兩人婚外情為真,但也受言論自由保障,不應負賠償責任。

二審審理指出,張男未盡查證義務,該文宣足以讓一般人以為已婚的林女與潘男有婚外情,造成林女家庭破裂等負面印象,貶損她在社會上的評價,確已侵害其名譽權。

二審認為,張男擔任黨部主委職務,與國民黨有僱傭關係,國民黨有監督職務義務,應負雇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後判決張男、國民黨應連帶賠償六十萬元,並於四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最高法院認為前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