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 8行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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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二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正案,將八種跟蹤騷擾行為立法入罪,定罪最重可能關五年,又課予檢察官、警察責任,給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權利,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將實施準備期由一年縮短為六個月,使制度儘速上路,

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蘇貞昌表示,網路騷擾、跟蹤、無聲電話不再無法可管,跟蹤騷擾行為將立法入罪,除了定罪最重可能關五年,執法單位也能透過預防性羈押、保護令、核發告誡書等方式,即時保護受害人、嚇阻歹徒為惡。

草案列出八種跟騷樣態,包括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蘇貞昌表示,法案也參考婦團跟立委的相關意見,以及外國的法律規範。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犯罪態樣明確化,這樣能夠開啟整個綜整的效應;又課予檢察官、警察相關的責任,給被害人能有聲請保護令的權利,警察可以發告誡書,檢察官可以聲請預防性羈押。

政務委員、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依據跟騷法草案,被害人可以申請保護,而保護令由警察執行,需要制定授權子法。

法案施行有一定的準備期,立法院各版本中的準備期,有一至兩年不等的版本,內政部原本規劃一年的施行準備期,蘇在詢問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裁示,第二十三條修正為「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強調保護被害人,刻不容緩,應儘速上路。

蘇揆裁示,請內政部與法務部在施行準備期間,應提供警察及檢察官等執法同仁足夠的資源與協助,進行教育訓練,並加強溝通,使其對於職權行使作為有所了解,並期許該法在周全準備下,儘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