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保險法 鼓勵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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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四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原本最多只能有三分之一比例的限制,希望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意願。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明定保險業派任投資於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的三分之二,並規範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的董事。

保險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去年六月十日。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行政院會於去年十二月三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和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也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院會。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主要均照行政院版本,包括將公司債投資額度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以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的額度;但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未獲共識保留送院會處理,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關於修法效益,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立委指出,這次修法可落實風險管理,並兼顧促進社會公益及經濟發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