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國立大學與企業可合辦研究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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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立法院會十四日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國立大學將可與企業合作設立研究學院;而國家重點領域則將由跨部會組成的審議會擇定。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三月初審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並須經黨團協商,因協商時朝野未達共識、部分條文保留。全案經表決後完成三讀。

根據三讀條文,研究學院將以小規模推動,建立可控可防的創新場域,並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且其招生方式與名額、修業期限等不受大學法相關規定限制;在資金來源方面,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應以企業投注為主、政府補助為輔,政府補助資金源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條例並明定企業投資額度須超過國發基金數額。

而因為研究學院由國立大學設立,其公用財產亦由國立大學變更管理機關取得,為促進國立大學教學研究環境發展,使研究學院的成果能回饋學校發展,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改善師資、充實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