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人民有權要求政府限期提供足量疫苗

7111

林石猛

台灣疫情嚴峻,疫苗卻嚴重不足。桃園市議員舒翠玲等已於日前赴台北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衛福部於六月底前,提供人民足夠、經世衛認證的疫苗。茲就當前防疫困境,從憲法、大法官解釋、傳染病防治及行政法等提出看法。

提告要求衛生福利部限期提供足量疫苗,係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年二月公告的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其計畫內容也載明疫苗來源包括「國際投資」(COVAX機制)、「國內自製」及「逕洽廠商購買」等方案同時進行,目的是要即時達到群體免疫效力,確保國人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的維護。

人民生命、健康及財產權,均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台灣為因應疫情,還訂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賦予行政機關諸多的空白授權,其中雖有空白授權資以限制人民權利自由的違憲疑義,但多數國人為了防疫,仍願忍受、不願苛責。

但要強調的是,國家基於保護人民義務,尤其是涉及健康權事項,相關法制設計若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即為憲法所不許。政府若怠於作為,致人民健康權明顯受到威脅,人民也有權訴請國家的主管機關履行保護義務。這在大法官歷年的解釋與傳染病防治之相關法規中,都說得很清楚。

自五月初疫情爆發以來,國內確診死亡人數驟增,其中不乏確診後極短時間內即喪命於隔離處所,甚至有部分民眾等不到病床或等不到救護車即告死亡,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已明顯處於高風險下。

現在,中央仍強調統籌處理疫苗,但國內進口疫苗數量太少,顯然不敷使用,我們標榜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預見未來損害發生的可能,基於健康權防禦功能,本就享有排除危害或危險的請求權,亦即要求政府儘速提供經世界衛生組織WHO核准的疫苗立刻施打。行政法院自當秉於「司法以保障民權為天職」的憲法誡命,儘速開庭審議。

目前世衛已經核准緊急使用的疫苗中,僅中國大陸製造的國藥與科興疫苗,涉及是否需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禁止規範外,其他經世衛認證的疫苗皆無法律的限制。但近日,包括企業、宗教團體、民間人士積極洽商要捐贈疫苗,仍舊是關卡重重,還掀起偏袒國產疫苗與炒股話題。

法界有人主張,針對疫情擴散,應依刑法第一三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向檢察官告發,並向監察院舉發;另就內線交易炒股疑雲,亦由檢察官發動偵查。

其次,本土疫苗研發,涉及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及衛生藥政主管機關是否依法審查把關。如果枉顧科學專業與法律,出現的是沒有公信力的「政治疫苗」,屆時有誰敢打?

至於此時還有人譏笑商人不懂繁複的法令?只能說,捐贈者的熱血、義行,本應該得到鼓勵與讚許,特別是法律人,要問責的對象應該是政府,而不該苛責捐助者不懂法令。

向政府提起疫苗供應的訴訟途徑,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能否藉法律排除政治防疫的障礙?正考驗司法部門有無能力監督依法行政了。

(訪談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現為執業律師林石猛,疫苗行政訴訟案義務協助律師,記者趙家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