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棧 監視檔案延長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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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為提升監管效能,並落實風險管理,財政部修正發布「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必要時,得命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上開實施自主管理的相關業者,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期間,請業者注意配合辦理。

基隆關表示,本次修法包括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基隆關說,監控錄影設備是倉儲業者執行門禁管理的必要設施,特別明訂,得命業者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天數至九十日以上,以利海關調閱查核與違法事證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