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噴槍奪命 父二審重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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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左鈞∕高雄報導

高雄三歲女童前年與父親鄺姓男子前往加油站卻遭噴擊高壓氣體致死。橋頭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判鄺男一年十個月,高雄高分院十一日改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十年徒刑。

高雄女童遭噴槍噴擊高壓氣體致死,鄺男涉不慎噴擊女兒臉、頭部,且隨意將噴槍遺留車上副駕駛座在女兒隨手可觸摸處,未注意女兒使用。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一年十個月。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蔡國卿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改判理由,包括以女童年紀無法單手持握噴槍放進口腔內按壓。

此外,依台大醫院鑑定報告,人體若有異物刺激喉頭會有嘔吐或不舒服的防禦作用。就算女童自行按壓氣槍,也無法一次按壓到這麼高的壓力;若有低壓力進入喉頭,女童也會因不舒服放開噴槍。

依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鄺男當時面向副駕駛座的女童整理車內,在此情形下,若女童手持把玩噴槍,鄺男應該能在第一時間察覺阻止。但畫面中並沒發現噴槍管路有遭到拉扯或晃動,據此可認為女童沒有把玩或碰觸噴槍。

蔡國卿也提到,檢察官上訴雖主張鄺男有殺人犯意,但合議庭認為他和鄧女當天並無爭吵,平時也不會打罵教訓女童,且在事後有開車載女童就醫急救。綜觀以上證據,無法判定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

女童媽媽鄧姓女子表示,女兒死得相當無辜,現在想到時還是相當難過。她也從言語透露對鄺男不滿,包括一路以來辯解,沒交代清楚當天女兒為什麼會出現在那,甚至認為一審判決太重。至於後續是否上訴?她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待跟律師討論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