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開公聽會與會者多贊成提高過失致死罪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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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鐵太魯閣號、高雄城中城大火等意外造成嚴重傷亡,但過失致死罪刑度過輕引起各界議論,立法院二十五日就「過失致死罪爭議」舉辦公聽會。與會的多數專家學者均贊成情節重大者應提高刑責,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但「情節重大」的定義則需探討。

近期發生多起重大公安意外,如城中城大火、太魯閣事故等造成死傷人數眾多,但涉及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最重只有五年,刑度過輕遭受質疑。

現行的刑法第二七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日前提出刑法第二七六條修正草案,增列「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且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舉辦「近期重大公安事件探討過失致死罪爭議」公聽會,多數專家學者贊成情節重大者要提高刑責,但是否單純以傷亡人數視為情節重大,有討論的空間。

法務部指出,提高過失致死的法定刑有其必要性,不違反比例原則,而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符合明確性原則、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也兼顧人民期待。

司法院表示,就過失行為造成多數人死亡的法定刑度予以提高,採贊同此修法方向,但草案以「情節重大」作為加重罪刑的構成要件,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說,重大公安意外應從系統性風險解決,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處罰,找一兩人追究,無法解決系統性問題,應該釐清是否政府怠惰,揭弊者保護法也應盡速立法,且重大公安事件,公務員及雇主也應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指出,「情節重大」應限縮在從行為疏忽程度的嚴重性,來決定何謂情節重大,或應改為類似重大過失的概念。至於「三人以上加重其刑」條款,破壞法律規範體系,並將造成無止盡實務適用困擾。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東茂認為,「重大過失」應是指違反特別重要義務,反觀輕微過失造成重大傷亡則要排除,只能成立普通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