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上網賣保育類豬鼻龜 判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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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林姓男子在社群網站張貼經農委會公告列為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豬鼻龜的圖片,並留言「二十公分」,欲以一隻一萬五千五百元出售,遭佯裝買家的警察查獲,彰化地院七日審結,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動物罪,將他判處六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三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男自一百零二年間起,在其彰化縣住處,飼養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豬鼻龜一隻,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展示,仍基於意圖販賣之犯意,於今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五點多,在臉書社團的文章下留言「二十公分」,並附上烏龜圖片一張,供不特定人選購,並於佯裝買家的警察詢問時,傳送「因為現在價格不菲,所以購買請三思唷」、「不然這樣好了一五五00,我送去給你」,並傳送其所有之銀行存摺照片供佯裝買家的警察匯款。

警方於同月二十三日下午一點多,在新竹縣竹東鎮當場查獲,並扣得一隻豬鼻龜。不過,林男辯稱不知道豬鼻龜被列為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等語。

判決書說,被告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院認為適當,同意改依協商程序,判處被告六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