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騎車摔癱 判國賠253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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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羅姓護校女學生四年前騎車行經桃園市,因路面有六公分高的突起,害她摔車重創頭部,致其癱瘓,她與家人提訟請求國家賠償。二審判決養工處應賠償二千五百三十六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羅女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騎車沿楊銅路往楊梅方向,路面出現一個長一百四十公分、高六公分的突起,她因高低落差而摔車倒地。

羅女與其父母主張,該現場沒有防護措施及警告標示,造成她無法應變而出意外,引發肺炎呼吸衰竭、顱內出血、水腦症,終身無工作能力,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羅女向養工處求償二千五百八十七萬餘元,羅女父母也各求償二百萬元。

養工處抗辯指出,依警方交通事故調查表,羅女超速行駛,路面也畫有雙黃線禁止超車,羅女未保持適當距離試圖超車才發生事故,且後來幾輛機車都安全經過,難認事故與高低落差有關係,她自負九成過失責任。

法院指出,路面確有高六公分的高低落差,可見路面不平整,也沒有擺設警告標誌,用路人行經確實有摔倒可能,案發後養工處也重新將路面鋪平,可見養工處對於路面管理維護有欠缺。

經勘驗行車記錄器,法院發現羅女沒有與前車碰撞,也沒有超車,都在機車道內,可見羅女無過失。

一審桃園地院判養工處應賠償羅女看護費、精神撫慰金、醫療、交通費等二千三百八十七萬元,另賠償羅女父母各五十萬元精神撫慰金,共計二千四百八十七萬元。二審高院審酌後,判進養工處共應賠償羅女等人共二千五百三十六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