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詐財 某協會理事長誆稱可買通監所獲特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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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協會理事長誆稱可打通監所特別待遇詐財,橋頭地檢署24日提起公訴。(記者陸瓊娟攝)

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

高雄市某文教關懷協會黃姓理事長因貪圖個人私利,竟利用其職務身分,編造可買通、打點司法人員之假象,向兩名被害人詐取財物,嚴重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破壞司法廉潔公正性,惡性非輕,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被告犯罪所得二百萬元,如未能返還被害人,則依法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高雄市某文教關懷協會五十五歲理事長黃女涉犯詐欺案件,發現A某因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A某得知判決結果必須入監服刑後,欲尋求在監獄服刑是否有較優厚的待遇及是否有盡快假釋的方法,遂於一0九年六月間,透過許姓友人介紹認識黃女,並至該協會與黃女見面,黃女知悉A某經營家族事業,認為有相當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A某

誆稱「能向獄方人員疏通以獲取特別待遇,且服刑二至三個月後,可申請至外役監以工代役,並可延緩入監執行及提早假釋,代價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使A某及其母B不疑有他而陷入錯誤,於一個月後由A某偕同其母攜帶自家族事業籌措之現金二百萬元,前往該協會交付黃女。

A某交付二百萬元後,欲申請延緩執行至一0九年八月初以後再入監,遂於一0九年七月中旬至該協會找黃女,由黃之使用該協會電腦繕打「刑事延緩執行申請狀」,以A某名義表明因家庭及個人身心健康因素向橋頭地檢署申請延緩執行,交由A某至橋頭地檢署遞狀,復經該署檢察官訂一0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報到執行,因此A 某更加誤信黃女能替A某申請外役監、提早假釋及隨時辦理會客接見等特別待遇之能力,但黃女另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A某誆稱 「可利用A某家族經營之閒置廠房設立咖啡烘焙廠,作為外役監以工代役之工作場址,但需再交付二百萬元」,使A某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簽發兩張四十萬元及四張三十萬元支票,於A某入監前幾日,前往該協會將這六張共計二百萬元的支票交付黃女。

但A某入監後,其母兩次至高雄第二監獄探視時,監所人員皆以三親等內家屬一周只能辦理一次會面為由拒絕,並未如黃女承諾得有特殊待遇,A某及其母起疑,多方查證後,始知橋頭地檢署檢

察官及監所人員辦理A某的司法案件均依法秉公處理,A某及其母始知受黃女詐騙,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據報報請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黃女竟利用其具有某文教關懷協會理事長職務身分,編造可買通、打點司法人員之假象,向被害人詐取財物,嚴重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破壞司法廉潔公正性,惡性非輕,請酌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