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正 里長檢舉逃漏稅 有機會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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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以往里長因屬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成為逃漏稅案件的舉發人時,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財政部二十四日表示,隨稅捐稽徵法新增條文施行,現在里長只要在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逃漏稅而舉發,將有機會領取最高四百八十萬元獎金。

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屬於應盡義務,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規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檢舉人可領取檢舉獎金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的逃漏稅時,也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里長亦同,因屬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當成為逃漏稅案件的舉發人時,一直以來都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不過,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各稅法對於核發檢舉獎金及資格限制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導致稽徵實務爭議頻繁,總統去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明定,現在里長如是在非依法執行職務期間,發現有人逃漏稅而舉發,就有機會領取獎金。

舉例來說,甲里長在私人企業工作的兒子整修自宅,付清大筆裝修費用後,承包業者卻不開立發票,甲里長憤而檢舉業者逃漏稅,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

甲里長雖屬稅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員」,但因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國稅局應以收到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給甲里長,每案最高四百八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