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命令違反刑法 無需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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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三十一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定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但是對於輪班制公務員勤休、公務員兼職、私人的言論自由等條文,因立委與官員未達成共識而保留,將交由黨團協商。

昨日通過的初審條文明定,公務員如認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責任由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若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若長官命令違法,而公務員明知卻仍服從執行,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公務員不得主張阻卻違法,是為適度保障公務員權利,因此明定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員無服從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