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強拍裸照劫應召女 二審判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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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三日電

任姓工人被控設局約出泰籍女子性交易,卻動粗劫財、強拍裸照又強行猥褻,再報警誣指女方是防疫破口,一審判任男五年二月。二審認有四名同夥,改依加重強盜罪判任男七年二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在建築工地搭鷹架的任姓工人被控為滿足私慾,竟與沈姓、黃姓、杜姓男子等四人事前共謀,由任男藉性交易名義於一一0年六月間邀約女方見面,在付款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後,於房間內動粗,喝令交付財物,又起意猥褻並且強行拍攝裸照。

二審指出,任男將強盜得款一萬一千元遞交房門外的杜男時,女方趁隙開門欲逃跑,任男狠踹女方全身多處。杜男取款後,迅速下樓將錢交給黃男,任男則以檢舉女方是防疫破口為由報警,藉以脫罪。

判決指出,女方經泰語翻譯,告知警方自己遭強盜、強制猥褻、拍攝裸照,警方查看任男手機查證,果真發現女方裸照。警方循線逮捕任男後,再陸續拘提到四名共犯。四名共犯於另案偵審中。

一審依強盜罪,判任男五年二月,經上訴,二審認為本件是任男結夥四名共犯事先共同謀議強盜,四人均在案發現場附近把風,應計入本件強盜犯行的合夥人數。任男行為構成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原審依本刑較輕的強盜罪論罪不當。二審指出,任男行徑不僅侵害女方財產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並造成女方嚴重身心傷害,考量任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日前依本刑七年以上的加重強盜罪,判任男七年二月,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