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假重訊否認停業 復興航空判賠49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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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六年前遭控,明知將停航解散,卻未依法發布重大訊息,還否認媒體停業報導的新聞,誤導投資大眾,一百二十六名投資人不甘損失,委託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四日判決林明昇與時任總經理劉東明等人應連帶賠償四百九十九萬多元。

投保中心指出,復興航空原本為上市公司,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與葉姓律師簽訂兩份金錢信託契約,信託財產共十二億元,同一天移轉完畢。復興航空另於同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發布虛偽重大訊息,否認媒體關於復興航空將停業的報導。

投保中心表示,復興航空同月二十二日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解散公司等議案,並追認此信託契約,導致復興航空股票及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價格一路下跌,投資人遭受損害,提訟要求林、劉及兩名破產管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林、劉等四人須連帶負起賠償責任,判決四人應支付投保中心四百九十九萬多元。

高院審理指出,復興航空信託的金額比重甚重,目的是為處理消費者退票退款及員工資遣、支付薪資之用,明顯是因應停止營業的處理措施,此為攸關公司存續的重大訊息依法應公告,未揭露此信託契約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

高院表示,林明昇明知復興航空即將停航解散,竟於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虛偽重大訊息,否認媒體停業的報導,而復興航空是否繼續營業,對投資人是重要參考資訊,公告不實重訊已誤導投資大眾。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