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地方首長村里長 限資格

588

地制法修正通過 因案停解職 配偶前配偶、血親姻親不得接任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改善遭停職或解職的行政首長,過去由配偶及血親成為代理人的爭議,立法院十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鄉鎮首長因案遭停職、解職時,政府指派的代理人員不得為配偶及血親、姻親關係。

有鑒於過去地方行政首長辭職、去職、死亡、停職等原因出缺時,地方機關派員代理的人選,卻是原首長的配偶或血親,導致產生許多爭議且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朝野立委因此推動修法。

三讀通過的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二條修正案,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上級政府指派代理人員不得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解決實務上代理人資格爭議。

內政部表示,感謝立法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推動,讓此次修法順利通過,將有助於促進地方廉能治理,符合社會各界期待。

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法也通過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法派員代理者也需要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益。

此外,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刪除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因犯該條例被留置而停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