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保齡球館大火 業者二審判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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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七年前發生大火,造成六名消防員殉職,一審認定劉姓負責人未依法定期檢修球館安全設備,致電氣因素引發火警,與消防員死亡有因果關係,依消防法的致人於死罪判刑六年十月,台灣高等法院三十一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屋區中興北路的新屋保齡球館,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日凌晨發生大火,桃園市出動多個消防分隊共八十四名消防員前往滅火,但現場突然爆燃,六名消防員灌救過程中受困火場熱休克殉職。

桃園地檢署指出,新屋保球館屬違建應該拆除卻遲未動工,且於一00年間兩度安檢都有缺失卻都未改善,一0四年五月依消防法致人於罪嫌起訴劉男。

劉男答辯指出,均有定期檢修電線,消防缺失都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都合格,且消防員救災有高度風險,殉職結果不能歸責於他。

一審桃園地院指出,劉男為保齡球館負責人未依法檢修,造成電源線年久失修引發火災,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照明等因失修無法發揮初期救災功能,與六人死亡有因果關係,判刑六年十月。高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三十一日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當時衍生出安檢放水的案外案。檢方認定六名負責安檢的消防人員涉嫌放水圖利業者,及兩名查報違建的人員涉嫌偽造文書,均遭檢方起訴,但八人一、二審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