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洩電影大綱 男不起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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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歌手黃大煒計劃籌拍「少帥」張學良傳記電影,導演王志伯及林姓男子同意找金主,卻外洩拍片內容,黃認為恐影響金主投資意願對二人提告,王被起訴,林不起訴。黃不服林未被起訴,聲請交付審判,台北地院審理後,駁回聲請確定。

王男部分,台北地院審酌他坦承有提供拍片大綱給媒體,六月上旬依妨害秘密罪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黃大煒的母親,與「西安事變」的張學良為遠房親戚,因此有意將張學良故事拍成電影。

黃大煒三年前開始撰寫劇本,完成電影大綱等前置工作。王、林獲知將籌拍電影,表示願意協助尋找資金,黃大煒將電影腳本、大綱等資料交給二人,但後續發生財務糾紛。

黃大煒指控,王男接受雜誌採訪時,說明雙方有財務糾紛,並指他正在籌拍張學良有關電影,認為未保守秘密,影響金主投資意願,對王、林提出洩密等告訴。

檢方認為,王男坦承拿電影大綱供週刊翻攝、報導,電影資訊屬商業秘密,王男任意對外洩漏,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林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黃大煒認為,王男持有的電影大綱是舊版,不知新版的導演為李安,媒體卻報導李安為導演,質疑林男也涉洩密,不服林男未被起訴,聲請法院提審。

林男否認犯行,表示未與週刊記者有過任何接觸。法官認為,王男證詞與週刊證詞相符,可見提供電影大綱給記者的人是王,林男有無參與,則有疑問。

法院指出,依林、王及參與電影拍攝人員的群組對話紀錄,有人提及「我們已經邀請李安」、「李安是我們最後最重要的人選」等,王男自然知道黃大煒擬邀李安擔任導演,難以認定林男也有犯意聯絡,因此駁回聲請,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