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同學曠課被打 高中生獲賠5萬

349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某高中陳姓、樓姓學生被記曠課,質問負責登記的郭姓同學,竟將他踹倒在地痛毆、拿安全帽砸頭,造成郭傷痕累累事後休學,他不甘受害除刑事告訴再對二人求償精神撫慰金一百萬元;法院審酌郭傷勢非十分嚴重,動手二名同學也均休學,判陳、樓及其家長應給付郭五萬多元,可上訴。

郭主張於一0九年十月下課時在教室內,因樓、陳被紀缺曠課就質問他,自己回稱去問老師就不再理會,樓卻不滿稱「你離開教室就追著打你」,當晚八時多他要離開教室又遭二人阻攔,分別腳踹、丟安全帽和椅子,造成他腦震盪、疑似肱骨骨折,更因此休學。

事後樓、陳也各被依傷害罪判刑四月、應予訓誡,郭表示遭二人毆打支付醫療、學費及制服費,連同精神撫慰金一百萬元,對二人再提民事損害賠償求償一百零二萬三千多元,而因樓、陳案發年僅十九歲、十六歲,各自法定代理人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陳及其母親抗辯稱,當時郭也將他壓倒在地並毆一拳,且打傷郭的人是樓,不應由他們一起賠償;樓和媽媽僅提書狀聲明指出,全案因郭和陳爭執打架,樓僅是去勸架被打,才拿安全帽敲他最多只能賠精神撫慰金五千元。

法院審酌,難認郭當時離開教室的權利有受到妨害,但審酌陳先踹郭椅子害他跌倒,樓又拿安全帽從後敲他頭,足認二人參與行為造成郭受傷,均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