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雇主虐死員工十歲女兒 高院判八年

41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劉姓女子假好心幫忙照顧女員工的十歲女兒,每週五天讓女童住在她家,沒想到四個月來經常遭劉女凌虐,最後慘遭打死。一審依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將劉婦判刑八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九日認同原判,駁回上訴。

據了解,劉女在基隆市以賣雞肉為生,女童母親為劉女的員工。劉女為讓自己的女兒有個伴,要求女員工十歲女兒從民國一0七年八月起住進她家、一週五天,週末才回家住,女童並稱劉女為「乾媽」。

女童住進劉家兩個月後,第一次被導師發現右眼、右手肘、右手腕、左腳底板都有傷勢,追問才得知因為吃飯慢,被劉女持鐵尺凌虐。為求養家活口,女童母親後來雖得知女兒異狀時,竟不敢吭聲,最後釀成憾事。

後來女童因不堪劉女長期凌虐、毆打施暴,一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全身受傷而倒地不起,送醫到院前已無意識,救治二十天後仍不治。

檢方認定,女童全身都有新舊傷勢,四個月期間疑反覆遭劉女凌虐終至死亡,將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審理時,劉女稱女童偷偷把飯倒掉,才打她耳光及拿鐵尺打腳底,未凌虐。但導師、護理師與社工證稱,女童有說,吃飯慢就被「乾媽」打,還被罰跪吃飯等。

一審認定劉女犯罪時間長、手段殘忍、犯後仍飾詞狡辯,也未與家屬和解、賠償,判刑八年。

劉女不服提起上訴,但仍否認犯行,也未表達悔意、賠償女童父母。高院認定劉女暴力凌虐被害女童,犯後態度不佳,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