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70幅畫 畫廊合夥人判賠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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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畫家許國風畫廊二年前遭陳姓合夥人毀滅性破壞,陳半夜持鐵鎚、剪刀大肆割破、砸毀七十幅畫作,連天花板、走廊壁畫也遭噴漆,陳刑事被依毀損等罪判十月,許再求償三千萬元,法院根據許過去畫作價值行情估算,一共判陳應給付他一千二百五十八萬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許一0九年五月共同承租某商辦合作經營畫廊及辦公室,但一個月後陳就先退租,但因和許發生糾紛心生不滿,同年八月十七日凌晨三時多破壞門鎖闖入,還拿鐵鎚、美工刀大肆砸毀、割破大量畫作,陳離開前還用噴漆朝樓梯間、天花板的壁畫亂噴,造成壁畫完整性也遭破壞,當天一早有學生驚覺畫廊被毀報案,警方循線到陳男住的旅館搜索破獲。

許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遭毀的畫作、美術用具價值二千八百三十四萬餘元,另林藉由毀損行為,企圖毀滅他身為畫家的信譽、人格,不法侵害其人格名譽,受有非財損損害一百七十五萬九千多元,一共對陳求償三千萬元。

法院認為,藝術品價值和作者知名度、稀有度、藝術性還有買家主觀評價有關,每件畫作市場價值有別,不能依畫作尺寸、過去每號均價做機械性計算。而許男的畫作受到價值全損害,但損害額證明顯有重大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