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6度酒駕高度危險 重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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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四十多歲林姓男子以業工為生,今年六月初凌晨,飲用一瓶紅酒後,騎機車返家行經永康區永平街與永二街口,遭到巡邏警方攔下,當場被查獲酒駕並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發現這已是林第六次酒駕,認林枉顧法律禁止規範對交通往來造成高度危險,重判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六月初下午,林於永康五王國小旁某處喝了整瓶紅酒,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日凌晨二時許勉強騎車上路,凌晨三時許行經永平街與永二街口遭巡邏警方攔檢,經酒測發現林酒測值達0點四七,立即將林逮捕並依公共危險罪嫌法辦。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發現這已是林第六次酒駕!經查林自一0八年起酒駕觸犯公共危險,多次遭永康分局警方查獲法辦,前三次分遭判刑有期徒刑三月、四月、四月確定,最後一次執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日期為一0九年十二月廿三日,後又兩度再犯,兩度遭判刑六月併科罰金五萬。

審酌林多次酒駕漠視自己安危,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安全,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實不應輕縱!若不量處適當刑責,難以讓林心生警惕,考量林犯後態度、經濟、智識等一切情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