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應華炒股案」更審改判部分無罪 監院促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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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十三日表示,台中高分院就「應華炒股案」的更審判決,改判被告翁茂鍾等人涉嫌違反證交法部分無罪,有違背法令之處,且漏未判決背信罪,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已通過四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

本案由監察委員林國明、張菊芳、王麗珍、蘇麗瓊負責調查。監委指出,台中地檢署以違反證交法等罪嫌對富商翁茂鍾等人提起公訴,一、二審均判有罪、八年徒刑不等。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改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改判被告八月、減為四月,得易科罰金,違反證交法部分改判無罪,檢方未提上訴而定讞。

監委指出,後因有民眾向監察院檢舉翁茂鍾疑透過關說,使更審就證交法部分改判無罪,檢方詭異不再上訴等。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往來,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後,應華炒股案更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或再審事由,更引發社會關注,因此展開調查。

監委表示,應華炒股案被告等人謀議訂定底價,支付佣金委託作手操盤,利用集團投資人帳戶買進賣出股票,明顯異於常情,與被告聲稱純為籌錢還債的說法不合,且監聽譯文顯示被告等人確有商談操縱買賣,且操盤期間價量分析異常,綜合各項事證判斷,是否具有操縱行為及意圖,有所疑點。

監委認為,本案確定判決以「賣股償債為真」、「應華公司股票為小型股成交量有限」等理由,認定被告主觀上無操縱意圖,與司法實務長期以來綜合客觀行為認定,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意圖的判斷基準及學說見解有所不同。

除有適用法則不當、理由不備等判決違背法令,相關爭議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且具有原則上重要性,因此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