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A走72萬裁判費 法院判返還繼承人全數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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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陳姓律師八年前受託為李姓當事人辦理民事案件時,被控挪用李要繳給法院的七十二萬多元。李過世後,改由其繼承人向陳姓律師提訟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陳應返還遭挪用的七十二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李姓民眾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間,委託陳姓律師辦理民事訴訟案件,並將七十二萬多元的裁判費匯款給陳,但卻遲未把錢繳納法院。李於一0四年六月要求陳姓律師還款,卻遭多次拖延,因此決定提起刑事、民事訴訟。

刑事上,高等法院日前已依背信罪將陳姓律師判刑八月定讞。民事上,李已於去年過世,改由繼承人提訟求償。

陳指出,李雖有匯錢給他,但該民事案因調解而暫緩繳納,且因調解成立而無須繳交訴訟費用。此外,他曾經替李墊付鑑定費十萬元、假扣押執行費九萬多元,也未收取律師費四十四萬元,加上兩人之間有兩筆債務糾紛,相互抵銷,只需退還二十七萬多元。

北院審理指出,陳承認該民事案已調解成立而無須繳納裁判費,代表必須還款,卻挪用款項周轉,審酌陳已遭判刑定讞,且未證明曾為李墊付款項或李未給付律師費,判決陳姓律師敗訴,應全數還款七十二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