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無影像佐證 男求撤罰遭駁回

65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徐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十字路口後,繼續行駛五分鐘,被警察由後方追上開了一張闖紅燈罰單。事後,被罰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徐男向法院說,警方未在違規當下立即攔查,事後警方又提不出闖紅燈的影像佐證,希望能撤銷裁罰,遭法官拒絕。
一0七年九月廿五日凌晨一點,徐男騎機車行經台南市東區崇學路與崇善路口時,遭文化派出所員警舉發闖紅燈。徐男否認闖紅燈,他說自己綠燈行駛經過該路口,且過了路口車子又行駛五分鐘左右,該員警才出現,並未在違規當下立即攔查,與一般正常的執勤員警顯然有著極大落差。
徐男質疑開單員警說謊,裁處單位應提出證據,證明他闖紅燈,這樣裁罰才能服人。市府交通局說,舉發單位員警於違規時間站在崇學路上,目視發現徐駕駛機車行經違規路口闖紅燈,機車尚未通過停止線時崇善路號誌為紅燈,機車通過停止線時崇善路號誌也是紅燈,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傳訊開單的吳姓員警出庭,吳說,他看到紅燈當時,徐越過停止線,往東向繼續行駛;他跟同事騎機車在後面尾隨,因為徐男速度太快,所以他們尾隨,過了中華東路,在崇善路段攔下徐後,告知徐闖紅燈,依法告發。法官詢問有無可能誤認,吳證稱「我確實有看到,沒有誤認。」最後,台南地院認當場舉發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存證為其要件,也相信警察不會說謊而駁回徐男的請求,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