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只用本薪計算時薪 少付54元加班費 雇主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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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在一家公司擔任行政人員的阿德(化名)九月加班二小時,公司依加班時數發給加班費三三五元;但新北市府勞動檢查處檢查時,發現阿德的老闆僅以本薪計算時薪,忽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短少支付五十四元,被依違反勞基法規定面臨裁罰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名稱等處分。

攤開阿德的薪資明細,包括本薪三萬元,全勤獎金二千元、職務加給三千元及九月加班二小時加班費三三五元,另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等。阿德的老闆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阿德,卻仍被新北市府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加班費爭議是勞基法的違規最大宗,勞工申訴也最多,加班費計算標準不只是本薪,包括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都應視為「經常性報酬」,需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長陳均銘指出,依阿德的本薪三萬元換算三十日每日八小時時薪,再加成一又三分之一倍計算,給付加班費三三五元;但阿德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都應納入「工資總額」去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所以應給阿德的加班費應為三萬元加二千元加三千元,再加(三十日八小時)一四六元,加成計算後的加班費應為三八九元,公司少給阿德五十四元。

勞工局指出,阿德的案例問題出在公司對阿德核算這二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出時薪,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勞工局表示,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入,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此違反規定被罰,面臨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