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攜女輕生卻獨活 判1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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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中市陳姓女子因遺失五百元的「手尾錢」,與丈夫發生爭執,竟帶者三歲女兒到苗栗縣海邊輕生,但女兒死亡,自己生還。一、二審法院認定陳女無理剝奪女兒寶貴生命且無悔意,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去年一月二十二日晚間,陳女與丁姓丈夫因丁母的「手尾錢」遺失,兩人發生爭吵,陳女因此情緒低落,同月二十五日下午向小姑表示要去超市購物,卻獨自帶女兒搭台鐵離開。

陳女從台中大甲車站前往苗栗通霄白沙屯車站下車,並在海邊堤防附近的涼亭內過夜。二十六日上午十時許,她帶女兒輕生,但兩人被海浪推回海邊。陳女見女兒溺水,並未急救也未對外求援。

直到下午四時許,她傳訊給丈夫說女兒已經死亡,並稱自己也快不行了。陳女告知位置,丁男與警方、海巡人員晚間八時許才找到人,但女兒早已不治。

法院開庭時,陳女表示女兒是不慎被海浪絆倒,自己也被海浪絆倒而短暫昏厥,因為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延誤通報送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