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國小女兒 獸父判囚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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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男子於一0六年間性侵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女兒,並多次撫摸女兒胸部。最高法院二十二日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八年四月,依性騷擾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指出,一名擔任送貨司機的男子與妻子、女兒、二名兒子及父母同住於桃園市,男子自一0六年起,多次趁女兒獨自在房間時撫摸女兒胸部、要求女兒對他口交,甚至性侵女兒得逞。

高院審酌男子身為人父,不思善盡呵護、照顧幼女成長之責,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判處男子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月;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