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秘密保持命令罪 改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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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院二十六日初審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新法把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並提高罪責,另也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

考量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具有高度技術與專業特性,為避免被害人的營業秘密侵害持續擴大,本次修法把涉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等罪的案件,改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及財產法庭審理。

智財法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現行規定須採告訴乃論,此次修法則改採為非告訴乃論,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罰金大幅提高十倍。

若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法也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明定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上述規定,以強化營業秘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