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開槍擊斃仇家葬儀社員工 二審判二十二年

253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宜蘭某葬儀社員工劉子琰與羅姓男子有宿怨,去年製造假車禍後,再近距離開槍擊斃對方,隨即向警方自首。一審依殺人罪將劉男判刑二十二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十八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

劉男(二十四歲)與羅男先即因債務糾葛而有怨隙,也不滿羅男對次對其家人砸車、砸店,且遭幫派放話圍剿等,因此萌生殺意。去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許,劉男開車尾隨羅、吳二人乘坐的轎車。

在宜蘭市縣民大道二段、環市東路口時,劉男刻意追撞、製造假車禍,誘使羅男下車察看,隨即持槍喝令他「站好」,近距離槍擊一發。羅男躲回車上後,劉男再朝他射擊兩槍,其中一槍擊中其頭部致其送醫不治,另一槍則擊中吳男左手。劉案發後帶槍彈到警局自首。

一審宜蘭地院認為劉男於槍砲案的緩刑期間再犯槍擊案,不知悔改,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但審酌他符合自首要件,依殺人案給予減刑判二十二年。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劉男至今未與羅男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應予以嚴懲,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