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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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銷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保稅貨物之進貨及銷貨有關資料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具備完整點驗及門禁管制作業程序,以控管保稅貨物之進出。

申請登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一、申請書:須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提貨處之地址及位置圖。二、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三、自用保稅倉庫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五、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證明文件。六、設置於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七、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八、二位以上專責人員名單及合格證書。九、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提貨處之旅客動線配置圖或說明文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因特殊事由須設置臨時提貨處,應具備第七條第五款之條件,並檢具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但經監管海關事先核准者,得事後補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保稅貨物之移運,應將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傳輸者,應先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始得先行移運,並於系統恢復後儘速傳輸。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其提貨處設置於同一離島地區之不同島嶼者,前項保稅貨物經監管海關核准,得自其自用保稅倉庫移運至提貨處,並應於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加列售貨單號碼及售貨單項次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前二項保稅貨物應於移運前檢附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一份供海關查核,經專責人員核對無訛後辦理加封,監管海關得視需要辦理押運。第一項及第二項保稅貨物之移運,應以保稅運貨工具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但移出入處所均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或經監管海關核准免以保稅運貨工具移運者,不適用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免稅品目、數量、金額,其範圍如下:一、酒類:每人每次一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